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阻碍疫情防控! 安徽一男子获刑十个月

作者: 浏览: 发布日期:2026-08-07
[导读]:新安晚报 安徽网 据临泉发布消息 疫情防控形势严峻,很多人奋战在一线,冒着危险守护平安,但也有人无视相关法律法规......2022年1月21日,郭某因涉

新安晚报 安徽网  据临泉发布消息  疫情防控形势严峻,很多人奋战在一线,冒着危险守护平安,但也有人无视相关法律法规......2022年1月21日,郭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,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。2022年5月12日,临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郭某犯妨害公务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。

据了解,2022年1月20日17时30分许,被告人郭某从外省市乘坐高铁到达临泉站,出站时,郭某无视新冠疫情防控管理规定,在无法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情况下,拒绝接受核酸检测,翻越围栏离开。巡防辅警金涛、杨帅帅在民警带领下执勤,发现后前来追赶劝阻郭某。郭某转向辅警并直接踢踹金涛腿部、使用手中物品打砸金涛。在执勤辅警制止郭某过程中,郭某挣扎反抗将金涛左手抓伤,并意图用嘴撕咬二人,直至被控制。郭某的行为致金涛腿部受伤青紫、手部受伤流血。

1月21日,郭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依法刑事拘留。

1月21日,郭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依法刑事拘留。

2022年5月12日,临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郭某涉疫妨害公务案。

法院认为:被告人郭某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,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。被告人郭某在疫情防控期间犯罪,酌情从重处罚;自愿认罪认罚,可从轻处罚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、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被告人郭某犯妨害公务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。

编辑 张大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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